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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2009年“国庆节”期间游览安全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2009年“国庆节”期间游览安全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景园发[2009]356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国庆节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风景名胜区和各城市公园绿地游览安全活动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庆期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游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电[200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以创建安全景区,构建和谐景区为目标。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应急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国庆节期间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及城市公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做好景区和公园工作人员各项安全知识及应急措施的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游览”和“安全发展”的管理思想,狠抓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把安全关口前移,注重层级督察和过程监督,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力度。
  三、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内各种安全设施及救护防护设施的全面检查工作。各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在节前对风景区和公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重点对风景区和公园内正在使用和施工的游览步道、马车道、漂流河道、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缆车、索道、吊(索)桥、各种游船、车辆等服务设施和各种游乐设施,以及救护、防护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及时解决发现问题;特别是要认真开展泥石流、山体滑坡、危岩等潜在地质隐患以及接待设施和景观设施、观景设施、森林防火设施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暂时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设施和场所,要停止使用和游览,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检查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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