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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苍溪县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苍溪县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10月12日 川价发〔2009〕167号)


苍溪县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

  你们《关于上报苍溪县城区江南干道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请示》(苍价〔2009〕8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将你们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有关事宜一并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川价发〔2009〕101号)规定,各扩权试点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在不超过各市所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时,由各扩权试点县(市)的物价局、规划和建设(房管)部门自行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和当地市物价、规划和建设(房管)部门备案;若扩权试点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需超过当地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时,须报省物价局、建设厅审批,并报市物价局、规划和建设(房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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