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处室:规划处。
(六)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依法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获取非法利益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非法批准、低价出让采矿权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注意发现和查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农民权益。
责任处室:法制监察局、监察室、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矿处。
(七)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政策制度。
对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内容、条款,按照“谁发文、谁整改”的原则进行自查自纠,并立即进行修订调整或停止执行。
责任处室:法制监察局、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地矿处。
(八)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对土地评估机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格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监管,严格执行评估结果备案制度,促使中介机构依法从业、诚信执业。
责任处室:利用处、地籍处。
(九)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等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审批和出让等信息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予以公开。
责任处室:办公室、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地矿处。
三、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一)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0日-10月31日)
建立专项治理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2、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1日-2010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2008年度、2009年度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项目,特别是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地对2008年度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项目自查情况,于2009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09年度的自查情况于2010年6月20日前上报。
3、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7月1日-12月31日)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