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4.1.1 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所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专业特点以及监理的工作内容等确定总监理工程师的适当人选,若项目监理任务是通过投标获得,监理单位也应在项目监理开始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及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职权,组建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全面主持项目的监理工作。

  4.1.2 按深圳实际情况,工程规模较小,工程地点相近,对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数目留有变通余地。

  4.1.6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市大多数项目均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这反映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存在的必要性。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一个层次,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否则必然造成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形同虚设。

  4.1.7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理单位可以调整总监理工程师: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监理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认为该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4.2.2 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落实,防止总监理工程师虚设或不到位的情况出现,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5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2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监理规划的落实而编制的详细的、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监理工作规则文件。对于较为简单的工程,将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结合进监理规划一同编写也是可行的。为了编制一份监理实施细则而在相同层次、内容上进行重复是没有实际工程意义的。

  6 工程测量与观测

  6.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测量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测量基准点交付过程,主要履行见证义务,并不保证测量基准点的准确性。

  8 分包工程

  8.1 实际工作中,承包单位变更分包单位的情况较为普遍,实际进场的分包单位往往和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单位不一致,致使分包的管理成为监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对分包单位资质的确认应引起项目监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8.2.4 实际工程中,人们往往将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平行发包的一些专业工程(如煤气、电话等)称作分包,但是,从合同的角度讲是一种错误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准确把握专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合同责任上的区别,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各承包单位的工作。

  9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

  9.1.1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是项目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保证。实际工作中,承包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组织经常得不到落实,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对此作重点的控制。

  9.1.2 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机构提出建议和要求,若承包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可考虑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其执行。

  9.2.4 本条强调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进行组织管理的工作方式。

  10 施工技术方案

  10.1 施工技术方案是重要的施工文件,对工程施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审批施工技术方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情况下,涉及不同专业的施工技术方案,由相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方案的总体效果进行把关,特别是属于国内少见或带有试验性的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更应该慎重对待。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方案的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或代替承包单位任何责任和义务。

  10.2.1 工程实践中,承包单位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的情况较为普遍,常常由此引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控制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强调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及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的重要性。

  10.2.3 按照国际惯例,承包单位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均被视作专门供本工程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其运离施工现场。

  11 工程开工

  11.2 开工令的签发,是有关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可能涉及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施工合同规定了发出开工令的最迟时限,但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开工令不能在该时限前签发,则往往需要承包单位对原投标价格的有效性进行重新确认。

  12 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通常暂停令的签发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工程的持续进展。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应慎重采取工程暂停措施。

  12.2.2 复工条件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对复工后是否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估。对停工时间较长的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修改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并重新申报审批。

  13 工程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检查开工条件,并为工程的规范运作及各方良好的合作创造条件。此会议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第一次重要的会议,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准备。

  13.1.2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为了使会议顺利、高效地进行,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2.1 工地例会的目的,在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有关各方关系,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为了规范运作,提高效率,例会一般按照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3.2.2 工地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作协调的重要形式,其会议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周,项目监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13.2.4 对于在例会中涉及到的重要资料,特别是有关费用支付、索赔等内容,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要求承包单位在例会开始之前提出书面材料,以便项目监理机构在会议之前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有利于例会的顺利进行。

  13.3.1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举行专题会议解决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就其会议的议程进行商讨,若会议涉及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与其进行协调。

  13.4.1 原则上说,所有的会议纪要均应获得与会各方的签认,但是考虑到工地例会的时间间隔较短,每次例会的纪要均进行签认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若由总监理工程师一方签发,其权威性又受到限制,因此,会议纪要如何进行确认,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商定。

  14 进度计划

  14.1.1 正确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进度控制的基础。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进度控制要求,可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月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14.1.5 承包单位应对自己的进度计划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对进度计划的审批并不减少或改变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经常、定期地收集承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同时进行实地检查,对所报送的已完项目时间及工程量进行核实对比,以便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

  14.2.5 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承包单位的原因还是非承包单位的原因,一旦造成工程变更、工程事故或施工方案调整等,都可能对工程的进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进度计划需要经常修订,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防止进度计划在多次修订后使工期失去控制。

  14.2.8 一般情况下,进度协调是工地例会的一项重要议程,但在工地例会的层次上不能解决时,有必要召开专题的进度协调会议,协商解决各承包单位之间及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重大配合协调问题。

  15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

  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项目监理机构应从材料进场开始,严格把好工程材料的质量关。

  15.1.3 考虑到大量的工程材料,特别是一些工程构配件的生产过程可能对其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

  15.2.1 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送检及试验是控制其质量的重要手段,由于材料进场至抽检合格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为了防止在检测结果出来之前承包单位将材料用于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进场计划是否满足材料检验所需时间的要求。

  16 设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