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或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在重庆纳税的跨国公司相关机构,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重庆境内;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含承接境内外方控股跨国公司业务,下同),并按照国家和市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四)企业已取得一项与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有关的资质认证;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视同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
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进行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三)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由商务部和教育部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中心(重庆)”具体负责联系和管理。
第六条 申报成为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制定了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有明晰的工作思路;
(二)服务外包业务形成了一定基础和规模,申报的上一年度内服务外包业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或者聚集了一批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企业应不少于20家;
(三)所在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设立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专项资金;
(四)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教委进行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税收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有条件的服务外包示范区,根据项目情况,可比照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的财力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