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农业厅下达的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计算下年度储备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储备费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承储单位应向签订储备合同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储备费用。
第二十二条 储备费用按以下补贴标准计算,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一)水稻不育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6.00元;
(二)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4.oo元;
(三)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2.00元;
(四)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3.00元。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向签订储备合同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种子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种子储备工作总结。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向省农业厅上报储备种子计划时一并上报上年储备种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储备种子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查和抽检。对出现无故不能完成储备、调拨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擅自变更储备种子的品种,虚报、瞒报储备种子的数量,储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全部或部分种子储备补贴费,并取消下年度该单位储备种子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储备费用的监管,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