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储备合同,做好储备种子生产、采购、加工、储备、检验及出库工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来源、去向清楚。
第十三条 储备种子的储存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当年10月1日至第二年9月30日。在确保数量不减、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储备种子每年储新换旧。
第十四条 储备种子储存期满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种子承储单位对储备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在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或种子供应短缺时,受灾地区应首先调用本级储备种子,不足部分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调拨省级储备种子的书面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后,向受灾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湖南省调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通知单》。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接到《湖南省调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通知单》后,应迅速做好调运储备种子准备,并向调用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申请调用单位应复检种子质量,与承储单位办理储备种子的调运事宜。救灾备荒种子调拨价格按承储单位招标时核定的批发价确定,其种子价款及调运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储备种子调运1个月内,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调往地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和有关调运情况书面报告省农业厅;救灾或备荒供应结束后,调用单位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及效果书面报告省农业厅。
第五章 储备费用
第十九条 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中标的承储单位自行解决。承储单位贮藏储备种子所需的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以及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间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