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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 储备种类。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国家或省农业厅审定,适宜在湖南区域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主要种类包括水稻不育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常规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等。省级储备种子以水稻不育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为主;市州、县市区一级储备种子以常规水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为主。

  第七条 储备规模。按7000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总用种量的10%确定全省种子储备规模,并分级储备。省级储备主要用于区域性的救灾备荒种子调剂和应急补缺,按水稻不育系种子不低于20万公斤、水稻杂交种子不低于240万公斤的规模进行储备;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自然灾害频率及历年救灾、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合适的种子储备规模。

  第八条 储备计划。每年10月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农业厅下达执行。储备计划包括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补贴费用等内容。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九条 承储单位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信誉好,近3年内没有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并愿意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及风险。

  (二)配备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能够保障储备任务和种子质量的仓储设施(包括种子专用仓库、加工设备、检测设施等)。

  (四)具有健全的仓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洪等仓储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仓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种子储备计划及时组织每年储备种子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应在每年的7月份前结束。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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