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科学组织和安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种子储备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种子储备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种子储备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种子储备费用预算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种子储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额储备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每年种子储备额度。
(二)分级负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储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并对储备的种子定期进行检验和更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公开透明原则。承储单位资格认定、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
(四)保障急需原则。根据灾情紧急程度调配储备种子,重点支持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恢复生产的应急需要和种子市场发生短缺时保障市场供应、平抑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