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企业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二)国资收益及预算管理
监管方应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组织收缴企业国资收益,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推行国资预算管理,与战略规划、业绩考核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国资运营过程的监控,逐步建立健全国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调整以及决算等具体制度。
(三)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监管方应建立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战略目标导向,落实国资经营责任。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产权结构,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和长远利益,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激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薪酬分配机制、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四)法人治理
监管方应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的章程,由监管方根据有关规定审核。
(五)改革重组
监管方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围绕本市国资战略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企业改制重组等工作,收缩国资监管级次,推进国资集约经营。改革重组中,监管方应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国资流失。
(六)产权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国资变动的规定,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资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由监管方审核后向市国资委办理申报手续。
(七)评估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监管方初审后转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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