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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二)资金申报条件
  1、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范围,除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外,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2、信用担保机构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00万元。(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三)资金申报资料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 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金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
  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四)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1、担保公司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2、担保公司分别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申请补助,提交申请材料。
  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要会同当地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知担保公司登录系统,在网上填报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审批表,其他有关材料要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4、省直属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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