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库原则。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为已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信息备案系统中备案的项目。
(五)对等原则。易地补充的耕地数量与质量应与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等。
第六条 易地补充耕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非农业建设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内容包括:易地补充耕地的理由,拟易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补充期限、耕地开垦费标准、资金来源等。
(二)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调出市易地补充耕地的申请后,依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备案情况,初步确定相应的调入市和补充耕地项目,经调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由调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易地补充耕地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执行。
(四)易地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后,调出市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开垦费标准拨付给调入市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在地标准。若因补充耕地的现状条件差、难度大,耕地开垦费不足,非农业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交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易地补充耕地。
(五)已将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的调入市,可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系统中划出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的调入市,应从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按规定程序和期限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及时备案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划转补充耕地指标。
(六)经验收合格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调入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做到图、数、实地一致。并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及时备案,调入市将备案信息提供给调出市。
第七条 调出市应按易地补充耕地的指标数相应核减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有量;调入市应按易地补充耕地指标数相应增加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有量。调出市人民政府在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同时要提出核减耕地保有量,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汇总情况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增加调入市耕地保有量。
第八条 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的县(市),双方应在土地整理备案系统中完成预挂钩,建立补充耕地占补平衡登记台帐。调出市在非农业建设占补平衡台帐登记中应注明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名称、编号、补充耕地面积、地块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等情况,并在各级地籍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