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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附件2: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

  填报分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成立时间

分支机构数量

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分布情况

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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