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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外〔2009〕21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在县(市、区)建设的区域性配送中心和农家店。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

  (一)农家店补贴标准:对承办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每个补贴资金6000元。补贴资金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农家店店长的培训等方面。

  (二)配送中心补贴标准:承办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每个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一)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承办企业在县(市、区)范围内按照建设标准和规划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对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新建的配送中心优先安排。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记录,并与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于2009年12月前竣工,并经所在市州商务、财政部门验收,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复检通过;要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并已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5000个,农资配送中心的农资品种不少于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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