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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动态监管。各试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网上监察和动态监管。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监控、专人负责,定时采集。及时更新和维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做到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效率,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各试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网格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管和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网格内监察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和执法监督,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思想,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法守法、依法用工和广大职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案件查处和协管工作流程进行全程监督,不断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努力构建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两网化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两网化试点工作的开展,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试点任务。领导机构和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后,及时上报省厅。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为了更好地促进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各试点市、县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协管员的培训力度。一是要积极争取利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监察协管员,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新聘用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经上岗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二是要抓紧制定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察协管员法律宣传、纠纷调处和用工监督作用;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培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强化培训,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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