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直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
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采购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品目编码、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到各部门。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市直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于每季度末20日前编制下季度分月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每月10日前集中报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当月采购申请,采购资金落实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调整。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确需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由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申请。市财政局不受理无采购预算的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须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或超计划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