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采[2009]5号)
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市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
(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
(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
(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
(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 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