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职责,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随机抽取经财政部门优选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随机抽取经财政部门优选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委托由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对需要论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论证,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部门、专家审核意见或擅自修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