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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2009)


  第二十七条 浪费粮食、水、电等物资或能源的,扣0.5-1.5分。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就餐纪律,就餐时敲击餐具、嬉闹、饭后不按规定清洗餐具或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扣1分。

  第二十九条 私设小灶、私烧食物、伙吃伙喝或擅自合伙聚餐的,扣1分。

  第三十条 违反就诊、住院或药品管理使用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接受治疗或私藏、浪费药品的,扣0.5-1.5分。

  第三十一条 私自改变统一服装式样、颜色、标记或在服装上乱涂乱画的,扣0.5-1.5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内喧哗、随意走动、不按规定回到指定位置、不按规定方位就寝,私自调换铺位,拼铺、裸睡,或有影响他人休息行为的,扣0.5-1.5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食堂刀具管理制度的,扣0.5-1.5分。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生活卫生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扣0.5-1.5分。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4.5分的罚分。

第四章 生产劳动方面

  第三十六条 发现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扣1-3分。

  第三十七条 不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提前停止生产劳动、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生产劳动,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三十八条 违规使用电器、消防设施、劳动工具,违规操作生产设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3分。

  第三十九条 不按照生产质量要求从事生产,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四十条 消极怠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浪费或故意丢失生产原材料,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养、维修设备,致使生产设备带病作业的,扣1-3分。

  第四十三条 劳动生产中有随意走动、喧哗、睡觉等违反车间管理制度的,扣1-3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具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五条 擅自把生产原材料或产品带离规定区域的,扣1-3分。

  第四十六条 丢弃、私藏、馈赠、买卖、偷拿劳动产品,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七条 有其他违反劳动管理制度,情节较轻的,扣1-3分。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分的罚分。

  附件3: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计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突出表现的奖励

  第三章 严重违纪的惩处

  第四章 奖惩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奖惩的变更与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突出表现奖励及严重违纪惩处工作,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突出表现奖励及严重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突出表现奖励及严重违纪惩处以奖、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分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戒毒机关给予的奖惩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奖惩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章 突出表现奖励

  第五条 突出表现奖励是指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某一行为或事迹的优异表现而给予的奖分奖励。突出表现奖励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对受奖事项查证或评估;

  (二)应当及时作出奖励决定;

  (三)对不应公开和不宜公开的奖励对象及奖励事项予以保密。

  第六条 突出表现奖励累计奖分不得超过10分。

  第七条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的竞赛活动或评比活动中取得名次或被评为先进的,可以给予1分以下的奖励;在省戒毒管理局和司法部戒毒管理局组织的大型活动中取得名次或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1分以上2分以下的奖励。

  第八条 参加广播、墙报、版报、现身说法等教育活动,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1分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成效显著的,可以给予1分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助人为乐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1分以下的奖励。

  第十一条 多次拾金不昧或拾金不昧金额较大的,可以给予1分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 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者发明创造的,可以给予1分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自学获得大专学历证书的,可以给予1分以上2分以下的奖励;自学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给予2分以上3分以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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