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制止他人一般违纪行为的,奖1-5。
第五条 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即时报告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奖1-5分。
第六条 遭受他人打骂时,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处置的,奖1-2分。
第七条 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的,奖1-2分。
第八条 乐于助人,帮助他人有明显成效,奖1-3分。
第九条 拾金不昧,奖1-3分。
第十条 所在班组、寝室在每月考核中获优胜的,奖1-3。
第十一条 在体能训练、心理康复训练中,一贯表现较好的,奖1-3分。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奖1-3分。
第十三条 参加宣传、演讲或现身说法,表现积极的,每次奖1-3分。
第十四条 帮助其他戒毒人员转化思想、安心戒毒治疗的、奖1-3分。
第十五条 在协助控制或者转化重点人员活动中起到一定作用的,奖1-3分。
第十六条 积极撰稿、投稿被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报、广播等采用的,每篇奖1-3分。
第十七条 参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的各种文娱体育及其他竞赛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1-3分。
第十八条 积极维护公共卫生且个人卫生一贯良好的,奖1-2分。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1-2分。
第二十条 生产劳动积极,服从安排,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奖1-5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其他较好表现的,根据情况奖1-5分。
附件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扣罚分细则
第一章 遵规守纪方面
第一条 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 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分,
第三条 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分。
第四条 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分。
第五条 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六条 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分。
第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分。
第九条 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分。
第十一条 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分。
第十二条 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分。
第十三条 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分。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分的罚分。
第二章 教育矫治方面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分。
第十七条 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分。
第十八条 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分。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分。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分。
第二十二条 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教育学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纪行为,扣0.5-2.5分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本章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7.5分的罚分。
第三章 生活卫生方面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卫生不整洁,内务卫生整理不规范或责任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扣0.5-1.5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乱摆放物品,或乱写乱画,影响公共卫生、公共环境的,扣0.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