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所内戒毒效果评估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实施情况和戒毒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估。
整体持续戒毒效果评估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实施情况和戒毒人员回归后生活质量及操守情况的综合评估。
第二十八条 整体戒毒效果评估利用基础考核结果,按规定整合得出综合戒毒效果量化评估值--“整体戒毒成效指数”,具体分为“整体所内戒毒成效指数”和“整体持续戒毒成效指数”
“整体所内戒毒成效指数”由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评得分,戒毒人员生理功能、心理状况、现实表现考核综合得分,按规定比率叠加形成,用百分制进行表述。
“整体持续戒毒成效指数”由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评得分,考核年度内戒毒回归人员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生活质量考评得分及戒毒人员操守率考评得分,按规定比率叠加形成,用百分制进行表述。
《强制隔离戒毒整体效果评估表》见附表十六
第二节 考核评估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由省戒毒管理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核评估,采用定期检查、目标考核、单位自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整体戒毒效果评估在考核年度末进行。
第三节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整体戒毒效果评估结果用于综合评价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整体戒毒效果,反馈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整体所内戒毒效果评估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近期戒毒康复工作的综合评价。
整体持续戒毒效果评估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远期戒毒康复效果的综合评价。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工作,强化管理,提升戒毒业务水平。
省戒毒管理局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和调整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规模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附件2: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分工作,准确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工作人员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计分结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考核记录折算分值;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按基础分给予考核计分。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总分达到3600分,是启动首次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四个部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当日起开始考核计分。
第七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奖分、罚分累计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矫治2.5分、生活卫生1.5分、生产劳动3分。
考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较好的应给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罚分,同时扣除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罚分从月考核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第十一条 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当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的基础分不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当月累计考核总分中减扣。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每日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逾期未归的,逾期未归期间的日基础分计零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扣分、罚分。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等原因不参加生产劳动或教育学习的,生产劳动或教育矫治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教育学习、劳动期间,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教育学习、生产劳动的,其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零分。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扣、罚考核分或罚诊断评估分。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违纪行为被实施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的,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期间的基础分计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