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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办〔2009〕43号)


各高校、厅属中专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校校园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络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是,高校校园网络建设和应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高校的网络教室、计算机房或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受经济利益驱动,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活动;有的高校网站监管不严;一些错误思潮、观点不时在网络上出现,对高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规范我省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 17号),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上网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电〔2004〕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高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以下简称校内公共上网场所)。
  第二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组织,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并建立IP地址的分配使用的逐级责任制。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连网并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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