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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旱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旱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通知
(宁民机发[2009]12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近日,针对部分省区的旱灾,民政部将旱灾救灾应急响应由四级提升至二级,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也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旱灾区群众生活安排的紧急通知》,并派出应急工作组专程赴我区有关县区检查指导工作。当前,尽管我区的旱灾得到一定缓解,但救助工作任务仍十分繁重,救灾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抗旱救灾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旱灾救助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虽然我区抗旱救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连年干旱、农作物受灾严重、拉水补水费用过大、劳务输出受阻等因素的影响,群众生产自救能力极为脆弱,群众缺粮等生活困难仍较为突出。灾区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克服松劲情绪,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救助方案,确保各项救助措施部署到村、落实到户、不漏一人,确保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务求实效

  筹集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是抗旱救灾工作的基础和保障。灾区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款物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抓紧拨付上级和本级配套旱灾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为抗旱救灾工作提供保障。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救助对象的确定要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坚持“三级审批、三榜公示”,确保有限的资金全部用到最困难的群众身上。要定期、不定期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按照《2009年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宁民办[2009]71号)的要求,全面完成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监管牵头任务,保证救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确保救灾款物安全有效使用。

  三、深入基层,广泛调查,摸清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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