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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应对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四、开展健康教育

  1、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医疗机构要通过集中讲座、板报、广播、告知书、标语等形式,有条件的可根据“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有关内容制作《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手册》等科普读物发放给职工和患者。提高对甲型H1N1流感的自我防护意识。

  2、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治舆论引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和媒体沟通合作,通过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广泛了解甲型H1Nl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树立预防、抵抗和战胜疫情的信心;密切关注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制止关于甲型H1N1流感的各种谣言和错误信息恶意传播,确保社会稳定。

  十五、医疗救治费用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精神,从2009年9月16日起,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按以下办法解决: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过这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2、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3、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4、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推诿患者。

  十六、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1、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救治的原则,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在明确各自职能,逐级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组织落实、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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