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设计单位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项目建设地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三)规划布局及设计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技术工艺科学合理;
(五)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内容完整、科学、符合实际;
(六)投资概算合理并与企业经济能力相适宜;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废弃资源;
(八)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有沼气、沼渣和沼液利用设施。
第七条 工程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第八条 在工程设计方案核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对工程设计方案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工程核准文件的,省农业厅应依法撤销对该工程的核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大型沼气工程的监管。对应依法核准而未经核或者未按工程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热解气化工程的核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