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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农生态字〔2009〕2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我省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省农业厅制定了《山东省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核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核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大型沼气工程是指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原料或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型沼气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其工程设计方案,须报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予以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提供《山东省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核准申请表》、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书面申请。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盖章,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农业厅。
  (二)省农业厅收到审查意见及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且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予以核准;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中,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预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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