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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沼气工程所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沼气工程所用的高压储气设备和锅炉等专用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
  第十条 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沼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安全运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并将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设备和部件检修及更换等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沼气工程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在沼气工程、燃气装置等设备、设施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
  第十六条 沼气工程经营单位和沼气用具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监管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沼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新建沼气工程应填写《山东省大中型沼气工程登记表》,并将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报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当地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农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在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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