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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农生态字〔2009〕20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我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秸秆热解气化站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省农业厅制定了《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是指单池容积50立方米或总体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或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沼气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全建设

  第七条 沼气工程建设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八条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农业厅备案。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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