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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农生态字〔2009〕19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规范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省农业厅制定了《山东省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我省农村沼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户用沼气建后管理和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指从事农村沼气建后管理和服务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户用沼气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项目扶持、多元投入,整体规划、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农村户用沼气服务组织,建章立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逐步形成以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的全省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
  第六条 建立市、县级农村沼气服务站。市级服务站负责服务组织的培训,做好沼气技工的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交流与合作;县级服务站负责乡村服务网点技术轮训、配件供应、维修服务、试点示范、沼气循环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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