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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经贸委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冻猪肉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分别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编制上个月的《省级冻猪肉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并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第四十四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储备冻猪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省经贸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操作单位或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财政性补贴,直至取消委托。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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