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省级储备猪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猪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省经贸委。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冻猪肉的质量安全负责,在储存期间如果发生变质、被盗等,由承储企业负责赔偿并没收保证金上缴省财政。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冻猪肉库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操作单位应在储备冻肉入库后90天左右,根据市场行情向省经贸委提出储备冻肉出库时机建议,报送出库计划。
第二十九条 省经贸委对操作单位报送的建议和拟定的出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后下达操作单位执行,并抄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第三十条 操作单位应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出库方案安排出库,通知承储企业储备猪肉出库时间和数量。
第三十一条 储备猪肉出库采取招标方式销售。操作单位应根据出库方案向省内外发出储备冻猪肉销售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储备冻猪肉的动用权在省政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猪肉的情形时,由省经贸委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经贸委应及时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猪肉动用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操作单位应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经贸委。储备猪肉调出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储备猪肉调入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落实接收储备冻猪肉的企业和单位,并督促收货企业和单位及时接货和支付货款。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