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经贸委委托的操作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冻猪肉储备的入储、出库及动用工作;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的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省级冻猪肉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提出出库时机建议。
第九条 省经贸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对省级储备冻猪肉的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和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冻猪肉储备入储和轮换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并及时办理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配合省经贸委做好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推荐承储企业并向省经贸委申请资质审定,督促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冻猪肉储备。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由省经贸委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报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冻猪肉冷藏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能够承担冻猪肉储备的安全责任;冷藏库应符合冻猪肉储存有关标准要求,库容在3000吨以上。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管理和监管的原则,择优选择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根据冻猪肉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需要,省经贸委向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下达省级冻猪肉入储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