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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9〕62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发行,各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中国农发行福建省分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应对猪价过低预案实施细则要求,为建立健全省级冻猪肉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冻猪肉储备采取临时储备办法,在猪价过低、启动一级响应时进行储备。储备冻猪肉原则上4个月内出库,如果冻猪肉出库时生猪价格不符合一级响应要求,则出库后不再收储。

  第三条 从事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厅在启动一级响应时向省经贸委提供全省生猪存栏和出栏情况以及未来6个月的存栏和出栏情况预测。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定冻猪肉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冷冻库)资质,向省政府上报省级冻猪肉储备计划,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冻猪肉储备计划、出库计划和动用通知,对冻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安排承储企业省级冻猪肉储备流动资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并对冻猪肉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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