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文化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文化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六条 文化企业及其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文化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并定期报送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