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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推进文化领域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文化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文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文化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需报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
  (二)转让国有股权或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对外企业重组、兼并事项;
  (四)境外投资;
  (五)企业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和收入分配意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其奖惩意见;
  (六)向出资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的人选;
  (七)按规定应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文化企业下列事项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二)处置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其中处置资产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限额以下实物资产的处置由企业决策;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四)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五)按规定应报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文化企业的下列事项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超过财政部门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重大投资决策,包括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一次性报备;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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