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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0年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0年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的通知
(黑财综〔2009〕120号)


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对彩票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规定,现将编制2010年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及财政部财综[2001]84号文件规定,认真编制2010年财务收支计划,并强化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按照计划执行,防止计划和实际脱节。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本着对事业、对彩民负责的态度,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统筹兼顾、重点安排,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编制各项收入和支出计划。
  (一)收入计划
  根据2010年彩票发行与销售计划和本级留用的发行经费比例,编制2010年本级机构发行经费收入计划;根据经营业务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变化因素,在本级发行经费额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留有余地,避免收入计划与实际脱节。要确保应编入收入计划的所有收入都纳入编制计划。
  (二)支出计划
  严格按照财政部财综[2001]8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支出项目,根据年度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2010年本级机构支出计划。支出计划具体包括:彩票发行经费基本支出、经营支出、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在编制支出计划时应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将不合理支出纳入支出计划。
  三、在收支计划中应提供编制收支计划说明书,详细说明各项收支的编制依据和目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审定工作。
  四、2010年财务收支计划应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审核批准后的2010年财务收支计划下达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表
  填制单位: 单位:万元
收         入支                       出 
项  目上年实际本年计划项  目上年实际本年计划项  目上年实际本年计划
一、彩票发行费收入  一、彩票发行经费基本支出  5、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费  
   (一)人员支出  6、广告费  
   1、基本工资  7、宣传费  
   2、津贴  8、技术开发支持费  
   3、奖金  9、系统运行维护费  
二、经营收入  4、福利费  10、专线通讯费  
   5、社会保险缴费  11、公证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  12、代销点经费  
   1、办公费  13、尾票核销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  2、会议费  14、其他  
   3、招持费  (四)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4、水电费  1、离退休费  
   5、邮寄费  2、退职费  
四、其他收入  6、电话通讯费  3、就业补助费  
1、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7、差旅费  4、抚恤金  
2、利息收入  8、公用取暖费  5、救济费  
   9、物业管理费  6、医疗费  
   10、交通费  7、生活补贴  
   11、外事经费  8、提租补贴  
   12、租赁费  9、住房公积金  
   13、维修费  10、购房补贴  
   14、其他  11、其他  
   (三)业务支出  (五)固定资产支出  
   1、印制费  二、经营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2、运输费  三、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  
上年专用基金结余  3、仓储费  四、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上年事业基金结余  4、检验费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财政专户结余  收    支    结    余  
收  入  总  计  支    出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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