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结余资金统筹管理。一是全面了解部门和单位结余资金情况,制定省直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结余资金使用。二是对工资性支出结余,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对项目支出结余,属于行政事业性项目的支出结余,全部收回预算;属于主管部门分管项目的支出结余,也先由预算全部收回,用于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同类专项资金。历年延续项目如有资金结余,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统筹使用部分结余资金,再申请财政拨款;延续项目结余资金较多,应适当削减支出预算。上一年度结余资金必须编入下一年度调整预算。三是建立消化累计结余资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部门,允许其动用一定比例的净结余资金解决该部门历史遗留问题。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的部门,适当减少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财政拨款总额。
(四)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有机结合。一是建立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调研长效机制。继续有重点地选择一部分支出项目和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研,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办法,并将调研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充分利用国库监控系统平台,及时掌握部门预算执行中的相关信息,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实现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结合。
(五)完善预算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公众监督。继续选择部分省直单位部门预算,由省人大财经委组织专家,对其收支预算进行全面剖析,提出改进意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加快预算公开制度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算查询服务,公布预算编制政策、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完善财政民主决策机制。
(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实现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由财政部门统一布置、预算单位统一编报、财政部门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的“五统一”工作机制。强化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增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刚性。对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能改变预算项目内容,如有特殊情况,要依据部门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对年度追加的采购项目,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后实施政府采购。
三、有关政策
(一)关于第二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问题。依据省纪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纪发[2009]9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目前,省直哈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在履行津贴补贴审批程序,预算单位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的工资标准编制2010年工资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