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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2009年度第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德州天衢工业园南干渠的入岔河排污口和欧莱恩碳素厂南沟污染较重,经监测,COD浓度分别为255毫克/升、4625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V类标准5.38倍、114.62倍,氨氮浓度分别为18.7毫克/升、18.3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V类标准8.35倍、8.15倍。
  三、对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给予高限罚款,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齐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超标1.5倍以上排污的淄博市沂源制革总厂、济南市山东欣宏药业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顿,完善治污设施,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超标1.5倍以下排污的临沂太和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沂水热电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治理,限期1个月内完成治理任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对外排废水超标的莱芜市钢城区污水处理厂、青岛海泊河污水处理厂、临沂市蒙阴县污水处理厂和进水浓度超标的威海荣成市污水处理厂、青岛海泊河污水处理厂,责成有关市政府组织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查找超标原因,限期1个月内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对其所在县(市、区)给予区域限批。
  对进水浓度明显偏低的莒南县污水处理厂、微山县污水处理厂、平邑县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成有关市政府组织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2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对管网不配套的莱芜市钢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建设进度缓慢、管网不配套的德州天衢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令其2010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工作。对整改没有明显进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四)河流断面污染较严重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确保2009年10月底前水质稳定达标,否则停止审批辖区内除污染治理设施外的所有涉及水污染的建设项目。信访案件未解决到位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2个月内彻底解决到位,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
  (五)对存在环境隐患的莱芜市泰山纸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责成莱芜市环保局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措施,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坚决避免污染隐患;对德州天衢工业园南干渠的入岔河排污口和欧莱恩碳素厂南沟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德州市德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限期2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对逾期水质没有明显改善的,实施区域限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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