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中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在《就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并加盖认定专用章,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就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谁发放谁负责。对持《就失业登记证》人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应按规定提供劳动者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就业转失业且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到原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郑州市失业登记表》(见附件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编号(编号见附件二),并在《就失业登记证》照片部位加盖骑缝钢印。
其他劳动者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规定的就失业登记机构填写《郑州市就业登记表》或《郑州市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
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行收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编号(编号见附件二),并在《就失业登记证》照片部位加盖骑缝钢印。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就失业登记证》发放给劳动者。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按照规定对申请办理就失业登记人员的《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审核后,将《就失业登记证》编号,在照片部位上加盖骑缝钢印并发放《就失业登记证》。
第十九条 《就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号码共16位,前4位为郑州市编码(4101),第5、6位为市本级、县区及具有登记管理职能的市级就失业登记机构编码,第7至10位为办理年份,第11至16位为办证顺序码。
第二十条 就失业登记机构应当设立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发放《就失业登记证》的专门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就失业登记证》的核发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发放《就失业登记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及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就失业登记机构统一使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情况档案和《就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发放情况要准确记录在案,做到证件、人员、台帐“三统一”,同时做好相应就业、失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