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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其中就业转失业且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包括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由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到原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及时将劳动者申请失业登记的相关材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常住地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交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提交复转证明;被征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
  (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破产停止经营证明);农民工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或乡镇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三)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交有关认定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失业登记的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情况;
  (二)劳动者原就业情况;
  (三)劳动者失业情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
  (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十五条 就失业登记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失业登记证》。
  第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就失业登记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各级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应当利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失业就业状况,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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