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劳社〔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更好地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和促进就业,经研究,制定《郑州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郑州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