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六条 除省科技行政部门以保障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在任务书中明确约定或者特别决定外,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归项目承担者所有,项目承担者应当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不流失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项目承担者将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省内通过依法转让、自行转化实施或者同意他人实施、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收益。

  省科技计划资助经费的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国外、省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前,项目承担者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共同申请和承担者,应当对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及其使用签订书面合同,依其约定办理;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共有处理,各方均有按法律规定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任何一方申请、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的,应当征得其他共有方的认可。

  合同应当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执行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要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与转委托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其知识产权权属和分享办法。合同应当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的科技成果,单独或者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享有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权利,并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者,应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安排用于管理和保护的专项工作经费,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其作为申报或者投标、授标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和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时,项目申请者应当提交对该申请项目技术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检索、信息分析和知识产权状况报告,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侵权和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者计划任务书中,对项目承担者应当履行的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及职责应当予以明确约定,方便在项目执行中加强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