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5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1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2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化、转化实施和应用,增强全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云南省自主创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8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管理,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计划,有政府财政投入支持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承担研究开发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一)科技创新强省计划项目;
(二)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
(三)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四)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五)科技富民强县计划项目;
(六)其他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是指因执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与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目标有关的各种知识、技术、信息以及由此依法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者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及其产业化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权属与使用,应当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鼓励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