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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意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

  (四)实行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列入“513”工程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解决,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允许龙头企业通过非耕地开发置换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流转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

  (五)实行电价和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在省直供区内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对进入“513”工程的龙头企业创办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以及在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内兴办的农村粮食加工业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要简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车辆审批手续,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运输企业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实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13”工程列入工作重要日程,及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定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将“513”工程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承担本《意见》具体实施的推动工作,要制订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协调项目资金,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级农业产业化各项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列入“513”工程省级梯次的52家企业。省级统计部门要建立“513”工程企业运行数据统计制度,定期发布统计信息。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要根据统计数据,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骨干龙头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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