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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五)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上述规定,今后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管理服务
  (一)经办机构建设。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根据实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要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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