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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9〕62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安排,现就建立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总体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全面启动,各市都要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已经先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市、区)要抓紧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准备。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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