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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附件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担保机构名称:

  注册地点: 市 县(市、区)

  申请时间: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表(表一)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职工人数   
股本构成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形式
   
   
   
   
担保业务情况当年累计完成担保额(万元) 
当年完成担保业务笔数 
当年日平均担保贷款金额(万元) 
历年担保贷款累计金额(万元)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额(万元) 
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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