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附件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担保机构名称:
注册地点: 市 县(市、区)
申请时间: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表(表一)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 组织形式 |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点 | | 注册时间 | |
职工人数 | | | |
股本构成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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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情况 | 当年累计完成担保额(万元) | |
当年完成担保业务笔数 | |
当年日平均担保贷款金额(万元) | |
历年担保贷款累计金额(万元) | |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额(万元) | |
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