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代表。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依据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资产统计报表、月度资产统计报表和不定期资产统计调查报表。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为年度报告。
第六十九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基层企业(单位)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照统计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合并汇总和叠加汇总方式。
第七十条 各级次统计企业和汇总单位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数据库,做到数据信息的安全存储、方便查询。
第七十一条 各级次统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形成的数据和信息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经营效益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运用分析评价结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十二条 各级次统计企业应指定人员负责企业的统计工作。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资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并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七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由各级次企业逐户编写,并按照统计隶属关系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直属教育企业管理单位承担对统计范围内各级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核实。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第七十四条 各级次企业应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时间准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各级次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保值增值考核
第七十五条 根据《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各级次企业(本章简称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产减值。
第七十七条 为了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应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范围为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各级次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年度作为考核期。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确定,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与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协议书》。
第八十条 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企业不同情况分配下达。
第八十一条 考核年度终结,各级次企业按照核定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对照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另发),并进行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经企业监督机构审核后,采用自下而上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