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直属教育企业管理单位承办各企业的产权登记事务,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手续;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占有产权登记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占有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出资人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高等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作为出资人的,还应当提交事业或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占有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高等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作为出资人的,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二、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变动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高等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作为出资人的,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原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注销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最末经营年度或月度的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歇业审计报告或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转让双方的产权交割单;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原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节 产权划转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