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国资〔2009〕49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企业改革改制、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本市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和保值增值,促进高校出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行政法规,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和保值增值,促进高校出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及其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在本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政企分开、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对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及其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按照出资人职责,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各高校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授权其依法对本校出资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履行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应出资组建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其作为高校对企业投资的唯一投资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促进高新技术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高校自身教育文化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推进出资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 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企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七条 本章所指的投资是指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投资组建企业以及出资各级次企业投资组建下级企业的行为。
第一节 事业单位投资组建企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投资组建企业,是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或增资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对已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增资资本金的行为。
第九条 作为初始或增资投资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货币资金(不包括国家财政性收入);
二、实物资产(仪器设备和器材);
三、知识产权(不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第十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作投资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教育用房屋和建筑物、土地类固定资产;